2011年8月22日星期一
用一种话语霸权,抗衡另一种话语霸权!!
作为一名新闻评论员,我盼望每一天这简短的四五分钟“发言”都才能求客观、公平。但我也晓得,真要做到这一点,何其艰巨!尤其当媒体自身,成为事件主角的那一刻,客观与公正,更是难上加难! 而这两天,《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被广东的台商企业富士康给告上了法庭。这成了惊动中国新闻界的大案。它之所以让所有人都“拍案惊疑”,不仅仅在于,富士康所提出的索赔金额高达3000万之巨;而且,这家企业还利用自己财产上的相对优势,拿出1000万做担保,恳求法院将这两名据称“损害企业名誉”的记者个人财产全体解冻。 于是诸多媒体同仁——无论在平日里因为竞争的关联曾如何明枪明枪、尔虞我诈——此刻全都齐刷刷地站到了一起,还发出了发人深省的叱责:“这是舆论监视所遭受的挑衅,这是对新闻媒体赤裸裸的要挟,这是靠金钱抢来的话语霸权,这是法律对新闻保障不力最为难的表现!”假如依照《第一财经日报》总编纂秦朔先生的话讲:“这是中国新闻界的指标性事件。” 在这起由于报道“员工超时加班”而引起的侵权诉讼中,记者的采访与所拿到的证据是否属实,是否有显著的舆论过激,已经不再重要了,富士康的“上级单位”——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股的鸿海公司,这种“以势压人”完整足以激发人神共愤了!“你两年前,不也这样整过台湾《工商时报》吗?”“为什么英国《金融时报》也报道了你们的“劳工门”事件,就没有受到起诉呢?”为什么简直所有媒体,这次都表示出一种同仇人忾的亢奋?“评论在我口,正义在我胸”。说穿了,舆论自身遭碰到了最危险的时刻,大家要么就是物伤其类,要么就是身陷其中!在忙乱中,只能用一种话语霸权,抗衡另一种话语霸权! 固然我不是法律专家,但是以我所控制的、最高法院十多少年前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声誉权侵权的司法说明来看,记者的报道属于“职务行动“,被告理当是由其所在的媒体、而不是记者自己啊。为什么富士康这次一定要告记者个人呢?用意很显明——柿子捡软的捏!至于冻结个人财产之类的举措,我昨天曾经提出过质疑,但今天,深圳中院也做出回答,以为“在程序上没有守法”。 被告富士康,今天也首次发表申明,说绝大多数记者仍是善尽言责的,但偏有一小撮记者,“蹂躏新闻自在”,不论这次获赔多少,“都将募捐给慈悲机构“,以正视听。“捐献给慈善机构”?——这句话,让我深感悲痛!就算你以前没有侵略劳工权利,但如此歹意的诉讼,“慈祥”焉在呢?然而,从另一方面说,我们苦盼了三十年,仍然没有等来一部像样《消息法》,导致这类案件,只能按个别的民事侵权角度去解决,这使得舆论机构,在享受不到专项法律维护的同时,也缺少足够的束缚本身职业的律条! 媒体并非是正义的化身,更不能容易信赖所有的记者,都存在良好的涵养和专业精力,各类媒体,在各种权力跟金钱的把持下,所犯下的过错还少么? 当前两年,我们的出口企业遭遇“SA8000”这个新标准的时候,有多少媒体,曾把它看成是洪水猛兽?看成是西方强加在中国企业身上的“非关税商业壁垒”而大加挞伐?你如果严厉遵照这个“保障劳工权益”的标准,就象征要“增添出产本钱加班”,那么,我们满大巷便宜劳能源的“优胜性”何在?我们的“比拟上风”在哪里? 我否认,确实有某些国度,应用“不干净的生产”为借口,打压我们的出口商品,但如果你细心看看,SA8000,实在比咱们本人的《劳动法》,标准还低。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畸形工作时光不得超过40小时,而SA8000则划定不得超过48小时。说白了,只有企业合乎《劳动法》,通过SA8000没问题。但是,我们干嘛对这个尺度如斯讨厌呢?莫非出口创汇比保险健康的生产还主要?难道企业就应当视利润为第一、而疏忽于增长国民及社会总体福利?岂非在GDP的政绩压力下,某些处所的招商引资,必定要以就义劳工权益为代价? 这场官司成果如何,我暂且不管。法律的事件,还是交给法律处置。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媒体人这回成了不幸的被告,也揭示了咱们劳动监察部门的重大缺位。如果富士康真有问题,我就不信任,素日会不员工向政府机构投诉?那他们的声音,我们怎么听不到呢?工会跑到哪里去了?难道政府部分,除了被动接收投诉之外,就不能有点自动的作为么? 当所有问题,都须要通过媒体揭穿才干解决,媒体也就有了一种生成的自卑感!它同样也会“被迫”演化为一种能够滥用的权利! 补记:在本期发言停止之后,我们得到了关于本案的最新进展:深圳市中级国民法院已经解除了因富士康公司的起诉而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翁宝和王佑的财产冻结,同时将诉讼标的由三千万元下降为一元,并将起诉对象由记者个人改为《第一财经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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