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7日星期三

为何要为“三法”的通过而欢呼?——也为某些糊涂报章而赧颜

      昨天,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三部法律。其中,最受媒体关注的是那部新订正的《企业破产法》。    能够说,这部法律的问世才算在真正意义上确破了“企业破产制度”。它不再对国有企业有任何“政策性破产”的照顾,没了这层照料,国有企业包含金融机构都将面临纯洁的“贸易性破产”。至于“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谁应该最先被清偿?这曾是制定进程中引起争辩最大的焦点。依照老法,无疑应当是职工权益优先,因为体现“以人为本”嘛;但新法中,却出乎良多人的预料,它抉择了担保人债务优先。      我以为,之所以如斯,一方面,是给投资于企业的机构和个人以信念;另一方面,也在某种水平上,加大了投资者、债权人监督企业决策的信心和权力。至于“职工权益”如何给予保护?“职工代表大会”这样的组织,能不能有效实行法律职责?据说,新的《破产法》也有均衡的办法。    然而,十分好笑的是,就在当天,我居然看到上海本地一份有名的财经日报,并不可能真正懂得这部法律变革的“要害点”,仍然在头版的大题目上,注明“职工权利优先清偿”。须知,这是在“破产用度和共益债权”得到清偿之后的了债次序。按照正在拟定的《物权法》精力,物权高于债权,是最基础的法理,而职工工资、福利等不属于物权,而是债权。况且,与1986年《破产法》所针对的对象分国有、民营不同,新《破产法》更强调所有企业厚此薄彼。职工权益局部,更多要依附社会保障系统予以维护,比方“失业保险金”。    我信任,撤消了对国有企业的“特别照顾”之后,全部市场竞争环境,绝对会好许多,而职工施展民主的意识和才能,也会极大地扩大并加强。好比,法律规定:因为渎职造成破产的企业负责人,将被查究法律义务。以前没有说过么?说过,但是不中用。国企能不能破产,自身就是个问题,即使是破产,上面有领导罩着,职工又无权问责,加上不少债权人,就是国有银行、信誉社或者上级单位,大家同在“国家掩护”的概念中,赔光了也无所谓,所以,对“破产”的清偿、追究力度很小。当初不一样了,你弄不好,大家都可能死,都有责任,凭什么我对你的逝世,就能一笑了之?充耳不闻呢?    现在,不少机构和单位在决议上不是总风行“四拍”么?“拍脑门、拍肩膀,拍大腿,拍屁股。”引导做决策,用不着什么迷信论证,一拍脑门,想起来就干。找谁干呢?于是拍肩膀,用人为亲,称兄道弟;万一这事干砸了,那就拍大腿:哎哟,我怎么没想到呢?而后,见势不妙,拍屁股走人!在一个缺少制约和监督的社会中,难怪有人爱“拍马屁”,爱好奉行“得民心不如得君心”的准则,如果社会上的“民心”,无奈得到体现,那么“民心”对权利部门和企业负责人的监督力道,也就会显明不足。    从这个意思上讲,我自己则更关注这次通过的《人大常委会监视法》。这算是咱们国家立法保障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实行监督的主要法律!一部《监督法》,从提出到现在制订出台,何以耗时20年之久?这在立法史上,可能也算一项纪录了。正像全国人大一位负责人所说:《监督法》涉及到了我们国度的基本政治轨制。其实,依据宪法,我公民主体系的根天性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民代表大会同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条件下,又有行政、审讯、检察的权力划分。按照这一架构,所有这些部分的权力,均源出于本级人大。    比如《监督法》所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有一种强有力的政令撤销权,实在在《宪法》和《组织法》中早就有了明白的划定。只不过但在事实中,各级人大的这种权力,常受到各种环境制约,实施起来很难。所以,《监督法》强化了人大对人事任命的掌握及官员的问责,也强化了人大对财政预算编制的节制、与估算履行的监督。假如人大常委会能根据民意跟法律,独立地免职一两位不称职的官员,那么它的威望立即就建立起来了。同样,各级行政部门的财政资金的预算编制,也不会这样由财政部门来把持,人大常委会不外是促审议、全盘通过。    在一个民主政治的时期,最强有力的权力,理当是那种得到民意支撑的权力。在我们为《监督法》欢呼的同时,也千万别忘了,对人大代表选举的监督,选举毫不能走过场。由于这才是真正体现民意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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