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1日星期一
写在邱兴华案之后
2006年12月28日,就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前三天,随着一声枪响,轰动全国的“716特大杀人案”的制造者——邱兴华,在陕西被执行枪决。 在我的印象里,还没有哪个死刑犯,会被如此复杂的“法理与程序的争论”所纠缠。这个被媒体冠以“杀人狂魔”、一夜之间、连夺十条人命的邱兴华,在法庭上所表现出来的冷静态度,让大多数人很难判断:他究竟有没有精神障碍?所以,关于邱兴华该不该接受“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争论,一直持续到他被枪毙的那一天。 也许在普通人眼里,只有披头散发、胡言乱语、哭笑无常的人,才算“精神病人”,但在精神科医生眼里,幻觉、妄想才是精神病人的显著特征。从这个角度上,我们不能否认,邱兴华在杀人前后的行为,已经具有非常明显的偏激和狂妄。关键是,如果证明了“邱兴华有精神病”,那么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是不是就一定会远离“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期盼呢?也未必,至少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只有在不能控制或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作案,才可以减免刑事责任。邱兴华的行为,能否完全与此规定对应?这还有待举证。但就是这个并不难做的司法鉴定,却被法庭在二审中给轻而易举地否决了,认为“没必要”。难道,司法程序就这么规定的吗?法庭有权力选择做或者不做?那么“程序正义”又从何体现呢?难怪像贺卫方等一批法学专家,直到现在,也不放弃对这一程序缺失的质疑!甚至精神病学的专家刘锡伟、刘协和等人,还大叫这是个“错案”!——因为法庭回避做精神病司法鉴定,是对科学的严重不信任! 我知道,邱兴华的妻子何冉凤,这两天已经准备向最高院提出申诉了,看来这个案子,不会仅仅因为邱兴华的伏法而结束,它依然具有十分巨大的样本意义! 当然,我还要向《南方周末》和《法制日报》表示敬意,就在大家把所有焦点,都放在邱兴华一个人身上的时候,他们却问了我们一句:您还记得那10位被他杀害的受害人以及其家属的名字么?……这是多么令人尴尬的一件事啊!他们也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啊!尽管有5名被害人的家属,分别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邱兴华在经济上赔偿他们的损失,但邱兴华在法庭上一句“我愿意赔,但我没钱”的回答,真的令他们大失所望。 不能否认,我们至今也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救助体系,于是,这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往往也就成了一纸“法律白条”。 我记得去年,中央政法委曾明确提出:各地可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比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等案件,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要按一定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的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据报道说,邱兴华的家人目前已经收到六七个人的捐款,大约有五六千块,何冉凤也用上了手机,可以随时和外界联系。但是,我们却几乎无法得到受害人家属的任何信息,舆论过多地关注了邱兴华和其家属,却让受害人的家属集体沉默,这样公平吗? 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新西兰、英国、瑞典、法国、日本、韩国、美国一些州,都先后建立了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中国的台湾地区,也在2002年颁布了新修订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按照法学专家冯卫国的说法,“既要保护犯罪人,也要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两者之间要实现一种平衡,”以上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都表明:对被害人和其家属进行救助是政府的义务! 邱兴华死了,但我们对法律、对救济制度的思考,却不能就此停止,甚至这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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