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5日星期二
群发短信被诉能否遏制信息污染?
6日时代商报 西城检方11月4日消息,4名男青年因未获得经营短信群发业务资质,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提起公诉。这也是全国首例因群发短信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这标志着发垃圾短信滋扰市民生活的行为有望首次被定罪。(1月5日《新京报》) 群发短信被提前公诉,对公众而言是好消息,对炮制信息污染者来说是棒喝警示。信息时代,人们在享受快捷信息新生活的同时,也体味到了信息污染的不堪其扰。在信息污染源中,有隐晦色情暴力的信息,也有蜂拥而来的形形色色的广告信息,即使是节日祝福的信息,也让人不厌其烦。这些垃圾信息的传送模式,大抵都是靠群发实现的。 据工信部的统计,只有0.7%的用户表示没有收到过垃圾短信,用户每周平均收到的垃圾短信数量为12条,用户平均每月在垃圾短信拦截产品的预算费用为2.17元。(见工信部《2010年上半年手机短信息状况调查报告》)可见,垃圾短信不仅滋扰了公众的日常生活,也给公众带来了资金上的负担。中国手机用户高达8.42亿(截止到2010年底),意味着中国手机用户每年为垃圾短信买单近20亿元。所以,治理垃圾短信带来的信息污染,已是当务之急。 4名群发短信者被公诉,算是依法治理的标本。该案件带来的威慑效应,应该能够让那些习惯炮制垃圾短信的组织和个人有所节制。但不得不说,这还远远不够。首先,被诉的群发垃圾短信者,适用的是非法经营罪。这说明,在法制层面,还缺少针对性的法条,只能适用其他法律。法制缺失,导致法治难为,法治难为,带来监管上的盲点。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信息污染,还要从立法层面着手,才能保证执法上的有力。其次,这起案例被诉的缘由是因为群发者没有获得经营短信群发业务资质。也就是说,如果被诉者获得了电信部门核发的经营资质,即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群发业务就是合法的。但是这样的群发行为虽然合法,但带来的结果依然是信息污染。所以,经营许可只是治理信息污染的“节流阀”,而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信息污染。 更重要的是,短信群发、信息污染,不仅仅是一些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做,各个银行、电信企业、商业机构甚至医院、学校也都加入了群发短信的大军,成为法不责众的信息污染制造者。这个紊乱市场的庞大性,也孳生了一些售卖电信群发器和专门经营垃圾信息群发的企业,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畸生链条。而手机用户就处于这个链条的最末端,每时每刻承受着垃圾信息的滋扰,不自觉地为信息污染买单。更吊诡的是,由于垃圾信息和信息污染已经变成习惯,甚至潜移默化地深度浸入信息时代的生活方式之中,很多人变成了即使垃圾短信的受害者也是信息污染的制造者。 这才是最可怕的。因为无法可依是法治社会的最大尴尬,这从根本上无法遏制信息污染的蔓延;没有法治规范,行政监管当然孱弱无力,而监管机关看似理性的监管因为法无授权也会变成执法犯法;关键是人们对信息污染的“有怨无悔”态度,则使得社会弥漫着一股漠视信息污染的集体无意识。而有恃无恐的垃圾短信炮制者,则从几乎无代价的广而告之中获得了不正常的利润,这对市场秩序也造成了侵害,违逆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因此,明确立法,有针对性地治理垃圾短信,而不是通过经营许可的方式,给予信息污染开口子。因为,再高的经营许可门槛,也约束不了垃圾短信制造者的逐利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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