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7日星期四
“宁静日”是“租界思维”
长沙规定每月1日至20日为“宁静日”,在此期间,拒绝针对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的一般性行政执法检查(公安、环保部门办案等特殊情况除外)和参观等。(见4月19日《法制日报》) 每月的一定时期,开发区拒绝一般性行政执法和参观,“宁静日”让人联想起当年上海等地的“租界”——“租界”名义上属于中国,但区域内的外国居留民行使独立完善的行政、司法体系,不受中国法律、行政管辖。 从事实判断角度,“宁静日”是荒诞不经的。每月的1日至20日是“宁静日”,“闲人勿进”,那么过了还有十天,是否就意味着可以随便执法和进去参观,弄得“鸡犬不宁”呢?如果有人在非“宁静日”举报企业存在问题,执法部门是否要等到“宁静日”之后再进去调查处理?万一在“宁静日”出现问题,因为执法人员不得入内而耽误时机,谁来负这个责?开发区的企业可几天的“宁静”,专心搞生产,而开发区外的企业就活该遭受某些滥用职权的执法人员的“骚扰”而“永无宁日”吗? 从价值角度,此举破坏了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违法必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一视同仁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宁静日”赋予企业不受执法检查的特权,开法律的“天窗”,是对法律尊严的挑衅;法人因为所处地理位置不同而受到不同对待,这是对社会公平的肢解。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这种思路是荒谬的,是不可以接受的。 不知始作俑者想过没有,设立“宁静日”其实是自我否定、自刮耳光。企业需要“宁静日”,说明什么?说明如今的企业受到政府部门的“骚扰”太多,太不“宁静”——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执法检查过多过滥,使企业疲于应对,再加上某些素质不高、心术不正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企业成了待宰羔,敢怒而不敢言。 既然如此,政府就应该从源头入手,一方面要给企业制度松绑,在提高执法效能的同时削减不必要的审批和执法项目;另一方面要廉洁从政,加大对执法的监督力度,打压腐败空间。惟其如此才能还企业一片晴朗的天空,才能长治久安。该动的不敢动,设立什么“宁静日”以避“骚扰”,无异“斩脚趾避沙虫”,让人贻笑大方。相关链接:/08/0419/11/49SUT0A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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