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3日星期日
单独为富人降低税率既不合法又不合宜
单独为富人降低税率既不合法又不合宜2008-3-4新京报 两会召开,个税问题成为全国政协会议召开首日的焦点问题之一。全国政协委员、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红力将提交提案,建议降低高端人才的个税税率,以吸引高端人才和跨国公司将总部设立在中国。曾经的内地首富、全国政协委员张茵附议。 这一提议虽然合理却不合法不合宜,在现实层面不具备可操作性,有激化社会矛盾之嫌。果然,此议一出,众议纷出,一些税收专家表示支持,而多数没有达到高收入阶层的网民的反映不出意料,认为此议不过是富人的自我保护之举。可以预料,此议除了博得一时眼球之外,恐怕会无疾而终。 关于税收尤其是个税的提议之多,一方面反映出我国面临税收制度重大改革的关键时刻,税收走向令人关注,另一方面表现出在民生议题越来越受重视之时,个税作为二次分配、调节社会财富的手段,被赋予了极强的象征意义。 税收要实现两重任务,一是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二是对创业者经营者形成正确的激励,促进经济增长。 就个税而言,我国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不公平,课税设计烦琐与征税效率低下,而不是对富人征收过度,阻扼了财富与人才的流入;另一个问题是普遍税负过重。 目前的个税体制事实上对工薪阶层明显不公。首先,个税起征点的扣除没有实现指数化与动态化,没有与物价水平挂钩,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直接导致纳税者税收负担加重;其次,个税申报缴纳没有以家庭为单位,这导致家庭负担不均,一个有下岗家属的月收入5000的工薪族所缴纳的个税要超过两个月薪3000元的家庭;第三,由于征税手段的落后,高收入阶层可以通过将个人消费支出打入经营成本、现金交易等办法避税,绝大部分的税负落在由单位代扣的工薪一族头上,他们所缴纳的税收收入占到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0%左右。这意味着高收入附面层规避了自己的税收义务,根据相关单位的测算,我国个人所得税大概流失了50%以上,高收入者偷漏税现象比较严重;第四,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税制,即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这一标准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制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有11项,针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分项计算税款和进行征收的办法,并且依收入来源的不同分设不同的税率,重重叠叠,成为税务部门自我罗掘的低效陷阱。 不公平的税收激励机制显然无法形成正确的激励。过高的税收给高收入者制造了口实,使他们在避税的同时能以制度漏洞安然抚慰自己,过高的起征点同样触发了低收入阶层的抵触情绪,抵销了民生投入增加的正面力量。 不公平的税负即便是轻税,仍然会让纳税者心怀怨怼,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进而认为税收法治环境的不健全,而这对于所有的创业者都是致命威胁。在这个意义上,张红力委员提出的,“如若暂不宜降低个税税率,建议考虑针对那些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才培养有重要影响和贡献的对象,提供个税优惠”,其实质是使税收回到重税加优惠税制的老路上去,是一个危险的提议。那样会离税制公平越来越远,而不是越来越近。 我国税负普遍过重,岂止个税,其他各项税收莫不如此。我国过高的生产型增值税对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同样不利,如果要降,那也应该按收入普降税率,没有理由认为那些投行人士,比企业家、科学家、勤勉的商人更适合这个社会所需,需要格外垂青,个别降税。 “按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人每月收入超过人民币10万元,即以累进税率45%征税,而且没有合理的退税、免税政策,这高过许多欧美发达国家的最高税率,例如美国的最高累进税率为35%,英国、法国和日本的为40%”,这是事实。按照世界银行1987年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每个国家的税负与GDP有最佳比例构成,我国的税负比重过高,这也是事实。但是,这些证据都不构成对某个行业的高端人士实行特殊税收政策的理由。 与其为富人降税激化社会矛盾,政府应该做的是,以税收公平与合法体现税收法治原则,以满足公共财政基本所需之后的普遍降税来刺激经济增长、增进创业者的活力,这是市场社会的根本,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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